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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0號
原      告  謝姸昕 

            陳劭朎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書豪 


被      告  謝祥祈 
            鄭雅馨 
            謝惠瑛 
參  加  人  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俊 
前列被告及
參加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安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
    理  由
一、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為同一地方法院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之訴,經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程序為訴之變更後,係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應改用簡易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