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457號
原 告 無限快樂有限公司
被 告 徐麗琴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
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鄉○○路00○0號,有原告
起訴狀之當事人欄
所載及本院查詢戶役政資訊網站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參,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又以,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見
兩造係基於被告與訴外人建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建盈公司)所簽立之茶葉收購
切結書(下稱
系爭茶葉
切結書)而另行簽立切結書之
債權讓與為主張,而審之系爭茶葉切結書第5條關於被告與建盈公司之契約涉訟
乃合意約定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兩造間之切結書並未約明有何債務履行地,亦有系爭茶葉切結書及切結書在卷可參,承上,自
堪認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當有違誤,是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