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463號
阮00 年籍詳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00等3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463號)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依
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68,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