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499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家蔆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萬1379元確定(見本院卷第105、10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