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8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被      告  鉅鑫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民  
被      告  宥竤科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祐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
宥蝶科技建設
宥竤科技建設
事實及理由欄
宥蝶公司
宥竤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