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530號
上 訴 人 陳麗貞
陳麗卿
陳妍妍
陳舒喬
陳雨緹
陳宇宇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借名登記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530號民事判決,於114年1月6日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86,27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2,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