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18號
上 訴 人 百象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啓庭、游婷雅即津芳食品行間請求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4985元(計算式:469450元+25535元=494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