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林錦秀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宋懿蘭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4,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8,57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謝佳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