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39號
上 訴 人 鉅曄電機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克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郭克中等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依法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
訴訟標的中返還土地部分之價額依本院113年12月30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3,034元,給付
不當得利部分為95,512元,合計7,098,546元,應第二審徵裁判費126,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
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