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4號
原 告 貞藏社區管理委員會
原 告 莊博凱
程政偉
鄧益如
劉立涵
廖泳彬
楊靜芳
江佩蒔
陳立賢
王志弘
蕭如岑
陳季賢
陳怡君
楊秋香
黃惠美即黃惠雀
李碧芬
紀碧真
呂建龍
江世楨
共 同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0分整,在本院第五法庭行
準備程序,請
兩造到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估價單與開立發票之公司為不同公司,尚待確認請求金額與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所要求之改善工程花費為同一),為維護兩造權益,有
再開辯論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