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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6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
反訴
原告 翔暢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松偉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
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
與
反訴
被告
俊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反訴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27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