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沁爍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稱:俊祥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蘇志鴻
張炯茗
陳炫溎
被 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漏未記載「反訴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應予更正補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理由欄已敘明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理由,是主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