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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6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沁爍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稱:俊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律師
被      告  蘇志鴻  
            張炯茗  
            陳炫溎  
被      告
反訴原告  翔暢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漏未記載「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更正補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理由欄已敘明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理由,是主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