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786號
上 訴 人 陳明隆
蔡如君
一、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弘爺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8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7,500元(
遲延利息部分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677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