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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96號
原      告  陳廣益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複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被      告  豐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昊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公司所在地位於桃園市,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次查,依原告起訴所陳之情節,係主張原告依買賣契約約定,交付土地所有權狀予被告,原告已解除上開買賣契約,被告應負回復原狀義務,且該土地所有權狀為原告所有,被告為無權占有民法第259條、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該土地所有權狀等語, 本院亦無其他具有特別審判籍之情形。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