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796號
原 告 陳廣益
複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被 告 豐溢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
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被告為私法人,其公司所在地位於桃園市,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次查,依原告起訴所陳之情節,係主張原告依
買賣契約約定,交付土地所有權狀予被告,原告已解除
上開買賣契約,被告應負
回復原狀義務,且該土地所有權狀為原告所有,被告為
無權占有,
爰依
民法第259條、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該土地所有權狀等語, 本院亦無其他具有
特別審判籍之情形。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