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92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86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