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9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敏霖
送達代收地:臺中市○區○○路0○00 號0樓之0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茗岩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02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