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974號
原 告 賴文澤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一、確認被告對原告債權不存在。二、
鈞院民國113年度司執助九字第808號
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等情,其中聲明一部分記載欠具體明確,而聲明二部分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系爭強制執行卷宗,確認被告之執行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400,000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先依聲明二部分核定為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俟原告補正聲明一部分後再行重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聲明一部分,並補繳聲明二部分裁判費,逾期均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