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993號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則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本文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揆諸上開說明,關於反訴原告請求起訴前所生之法定
遲延利息部分,即自113年4月1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19日止共68日之利息,自應與本金合併計算之,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65,157元【計算式:本金6,504,567元+利息(6,504,567×5%×68/365)=6,565,15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