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999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巨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松原實業社即蔡献卿間113年度訴字第1999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6,04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7,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