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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脈動心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杰 

上 訴 人   用心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溫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7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