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0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5號
原        告  孔維莎
被        告  威錄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長源
受告知訴訟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林淑真
訴 訟 代理人  張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14年3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車牌號碼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