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055號
原 告 孔維莎
被 告 威錄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受告知訴訟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14年3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
車牌號碼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
車牌號碼00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