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0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8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複  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潘俊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4年間向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商銀)申辦信用貸款,並簽立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約定書(下稱通信貸款約定書),借款7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5月25日起至100年4月23日止,借款利率為年息14%,期定額平均攤還本金利息,且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外,並應自當期帳單日次日起算至償還日止,依當時累計應償還本金餘額按年息20%加付違約金。被告至96年7月30日止,共計有預借現金、消費款61萬2,922元未依約繳付。被告另於95年間向中信商銀申辦信用貸款,簽立信用卡降額減息還款計畫申請書暨約定書(下稱減息還款約定書),借款22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9月1日起至100年9月23日止,借款利率為年息17.5%(110年7月20日以後之利息,因民法第205條規定之修正,改按年息16%計算),按期定額平均攤還本金利息,且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外,並應自當期帳單日次日起算至償還日止,依當時累計應償還本金餘額按年息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至96年7月30日止,共計有預借現金、消費款22萬9,959元未依約繳付,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中信商銀於100年3月22日,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及其一切權利讓與予原告,並經登報公告在台灣新生報之方式通知被告。為此,爰依上開契約、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通信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減息還款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報紙公告節本為證(本院卷17至31頁),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後,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金未清償。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尚積欠本金,及自113年8月22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被告現應送達處所不明,上開起訴狀繕本於113年8月1日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方式公示送達於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前段之規定,公示送達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是該起訴狀繕本業於同年8月2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本院卷43頁之公示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附表:
編號
尚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民國)
利率(年息)

違約金(民國)
1
61萬2,922元
自113年8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計算之利息。
14%
自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22萬9,959元
自113年8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16%
自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84萬2,8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