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温嘉琪即晉益水電工程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鉅晟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萬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
期日前補正,並提出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