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123號
原 告 匯豐銀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德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並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並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