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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6號
原      告  李傑森  

訴訟代理人  葉日謙律師
被      告  萬淂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煥昇  
被      告  萬達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追加  被告  龍建人  
            龍煥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鈺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之聲明尚待釐清,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再開辯論,並請原告具狀補正備位聲明各項主張之事實及理由,係依據何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龍建人給付原告300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