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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126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6號 原 告 李傑森
被 告 萬淂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萬達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宏 共 同 龍煥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鈺嫻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原告之聲明尚待釐清,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請原告具狀補正備位聲明各項主張之事實及理由,係依據何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龍建人給付原告300萬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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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