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135號
原 告 蔡妙慧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景山公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承俊
被 告 元和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燕芝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余俊昌
林承豐
丘睿祥
江政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前分別依原告指界
被告返還土地之範圍及被告指界出租予攤商之範圍測繪
土地複丈成果圖,
嗣原告追加請求被告應返還其等使用之攤位占用原告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故就目前攤位是否有使用系爭土地及座落位置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16日上午10時整前往現場
履勘,另提出之書狀請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為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