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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53號
原      告  張境榕 
            張邦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被      告  築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至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
    理  由
一、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為《同一地方法院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之訴,變更聲明減縮為請求被告給付118,630元、237,259元,合計為355,889元本息,故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應改用簡易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