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90號
原 告 巫丞尊
複 代 理人 陳祐紳
被 告 威泓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判決,茲依原告
聲請補充判決如下:
理 由
一、
按「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
裁判有
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
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判決,
主文漏未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原告就此聲請
補充判決,
核無不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