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2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1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被      告  蘇槥即蘇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478號裁定命原告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676元,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