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246號
原 告 黃美珠
被 告 維特外語顧問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49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8,320元,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58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業於113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即
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