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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2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25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被      告  衛爾康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曹勝兆  

被      告  林文琦  

訴訟代理人  林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林文琦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衛爾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衛爾康公司)邀同被告曹勝兆、林文琦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據,分別向原告借貸下開款項: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借款新臺幣(下同)㈠10萬元、㈡90萬元、㈢10萬元、㈣90萬元;於109年11月16日借款㈤75,000元、㈥675,000元、㈦75,000元、㈧675,000元,均約定自撥款日起,前1年月計付利息,自第2年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目前利息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加百分之0.96計息,如遲延給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並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被告衛爾康公司未依約還款,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曹勝兆、林文琦既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與被告衛爾康企業有限公司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衛爾康公司、曹勝兆部分:對原告請求無意見等語。
 ㈡被告林文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準備程序所為之陳述如下: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沒有意見;被告林文琦願意給付,但目前無清償能力,希望出監分期清償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借據、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指標利率變動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2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2、106頁)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查:被告衛爾康公司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被告曹勝兆、林文琦為其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與被告衛爾康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至被告林文琦抗辯目前無力清償云云,此僅涉及清償能力,而與是否應負清償責任無涉,是其所辯,委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蔡汎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1
86,041元
113年1月30日起至113年4月9日止
2.55%
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68%
2
774,396元
113年1月30日起至113年4月9日止
2.55%
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68%
3
84,030元
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4月9日止
2.55%
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68%
4
774,396元
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4月9日止
2.55%
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68%
5
70,533元
113年2月16日起至113年4月9日止
2.55%
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68%
6
634,796元
113年2月16日起至113年4月9日止
2.55%
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68%
7
72,025元
113年1月16日起至113年4月9日止
2.55%
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68%
8
648,226元
113年1月16日起至113年4月9日止
2.55%
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