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262號
原 告 簍卡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家琳 住○○市○區○○街000號4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516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