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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7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皇家蛋糕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顏嘉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72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