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2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74號
原      告  萬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益盛  
原      告  億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
被      告  李覲辰  
訴訟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6310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前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26號刑事自訴案件一審審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涉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罪嫌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6310號偵查中;因相同犯罪事實涉及侵占之犯罪嫌疑,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5838號、113年度偵字第4200號做成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駁回再議確定,然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准予原告提起自訴之聲請,並以113年度聲自字第26號審理中,上情有法務部刑事資料前科查詢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而原告訴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主張被告任職於原告公司期間,侵占公司款項、偽造有價證券等節,是被告是否涉有侵占及偽造有價證券罪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偽造有價證券之罪嫌部分,基於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本院亦難於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先調取相關偵查卷宗檢閱,故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含起訴或不起訴等)及刑事自訴案件一審終結前,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對本院於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亦均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07頁),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