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29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東隆
許家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7萬77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許秉序即許詠嘉即權瀛多鈑金企業社邀同被告許家展為連帶
保證人,分別於:(1)民國108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113年9月25日到期,利率自109年3月25日起改
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31%計算(目前為年息3.028%);(2)108年9月25日及109年2月12日向原告借款52萬9446元、51萬7364元,約定113年9月25日到期,利率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56%計算(目前為年息3.278%);(3)110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200萬元,約定115年12月27日到期,利率自111年6月30日起改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08%計算(目前為年息3.798%);(4)110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115年12月27日到期,利率自111年6月30日起改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08%計算(目前為年息3.798%)。以上並均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然被告除償還部分本金外,
迄今積欠如附表所示合計217萬7779元及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217萬7779元及利息、違約金。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曾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催告書、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1-41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
自認,
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參照)。而連帶債務之
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1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三)本件被告許秉序即許詠嘉即權瀛多鈑金企業社向原告借貸前述款項,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有如附表所示合計217萬7779元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許家展則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17萬77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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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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