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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2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298號
原      告  昶煜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豪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被      告  泰力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37,16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879,054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637,1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37,163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114年2月20日具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遲延利息,更正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637,1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向原告訂購竹節鋼筋,兩造分別於112年10月12日簽立「金龍段(預壘樁)之竹節鋼筋供給買賣契約」,及於112年11月8日簽立「南榮1F1-01段之竹節鋼筋供給買賣契約」,並約定被告應於出貨前付清貨款,貨款總價依竹節鋼筋規格及實際出貨重量為準。嗣原告依約分別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同年12月6日止,出貨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總重量為112,532公斤之竹節鋼筋至金龍段工地,總貨款金額為2,827,569元(含稅);自112年11月18日起至同年12月6日止,出貨如附表編號6至40所示,總重量為116,848公斤之竹節鋼筋至南榮段工地,總貨款金額為2,758,912元(含稅),另依買賣契約第9條之約定,每批料單如未滿15噸,須補不足數量每噸350元,金額為50,682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買賣價金貨款共計為5,637,163元(計算式:2,827,569元+2,758,912元+50,682元=5,637,163元),爰依系爭買賣契約及民法第3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637,163元,及自最後一批貨物交付日之翌日即112年12月7日起算之法定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637,1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買賣契約、歷次地磅記錄單、歷次出貨單、請款單、存證信函、運費發票暨請款單、現場照片、統一發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5至77、79至83頁、235至255、257至275、323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被告向原告購買竹節鋼筋,兩造買賣契約成立,被告負有交付價金之義務,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揆諸上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所謂給付無確定期限,係指給付未定期限及給付雖定有期限而其屆至之時期不確定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兩造係約定「確認訂購後一週內匯款20%訂金,並於出貨前付清尾款」為買賣價金給付之清償期限,依上開說明,該項給付並未有確定之履行期限,應屬不確定期限之債務。又本件民事起訴狀係於113年9月13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頁),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後段已生催告效力,被告應自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就可請求被告給付部分,併請求自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息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637,163元,及自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與法律規定並無不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
編
號
出貨日期
規
格
單價
(每公斤)

數量
(公斤)

複價(未稅)
未達15噸,每噸補差額350元(15噸=15000公斤,每公斤差額0.35元)
不足公斤數(計算式:15000公斤-數量)
補差額(未稅)
(計算式:不足公斤數×0.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12年10月31日
#4
22.9元
15,915
364,454元 


2
112年10月31日
#10
24.1元
8,627
207,911元 


3
112年11月1日
#10
24.1元
29,330
706,853元 


4
112年11月22日
#10
24.1元
29,330
706,853元 


5
112年12月6日
#10
24.1元
29,330
706,853元 


小計
112,532
2,692,923元

營業稅(5%)

134,646元
合計

2,827,569元
6
112年11月18日
#7
23.0元
11,638 
267,674元


7
112年11月18日
#10
23.0元
18,435 
424,005元


8
112年11月24日
#3
22.3元
1,972 
43,976元


9
112年11月24日
#4
22.0元
8,268 
181,896元


10
112年11月24日
#8
23.0元
1,576 
36,248元


11
112年11月24日
#10
23.0元
15,870 
365,010元


12
112年11月25日
#4
22.0元
1,600 
35,200元


13
112年11月25日
#4
22.0元
60 
1,320元


14
112年11月26日
#3
22.3元
941 
20,984元
10,290
3,602元

15
112年11月26日
#4
22.0元
3,769 
82,918元
16
112年11月27日
#5
22.0元
3,818 
83,996元
9,445
3,306元
17
112年11月27日
#4
22.0元
859 
18,898元
18
112年11月27日
#3
22.3元
878 
19,579元
19
112年11月27日
#4
22.0元
1,669 
36,718元
3,543

1,240元

20
112年11月27日
#5
22.0元
4,689 
103,158元
21
112年11月27日
#3
22.3元
5,387 
120,130元
22
112年11月28日
#3
22.3元
2,962 
66,053元


23
112年11月28日
#4
22.0元
304 
6,688元


24
112年11月28日
#5
22.0元
7,048 
155,056元


25
112年11月29日
#8
23.0元
235 
5,405元
14,765
5,168元
26
112年11月29日
#4
22.0元
840 
18,480元
14,160
4,956元
27
112年11月30日
#4
22.0元
1,365 
30,030元
13,635
4,772元
28
112年11月30日
#4
22.0元
520 
11,440元
14,480
5,068元
29
112年11月30日
#3
22.3元
6,626 
147,760元
7,670

2,685元

30
112年11月30日
#10
23.0元
704 
16,192元
31
112年12月1日
#4
22.0元
6,845 
150,590元
8,155
2,854元
32
112年12月1日
#4
22.0元
950 
20,900元
13,090

4,582元

33
112年12月1日
#3
22.3元
960 
21,408元
34
112年12月2日
#3
22.3元
1,141 
25,444元
11,535

4,037元
35
112年12月2日
#4
22.0元
1,025 
22,550元
36
112年12月2日
#10
23.0元
1,299 
29,877元
37
112年12月5日
#3
22.3元
823 
18,353元


38
112年12月5日
#4
22.0元
992 
21,824元


39
112年12月6日
#3
22.3元
235 
5,241元


40
112年12月6日
#7
23.0元
545 
12,535元





加計112年11月27日超時費用6,000元
小計
116,848 
2,627,536元
48,269元
營業稅(5%)

131,377元
2,413元(元以下捨去)
合計

2,758,912元
50,6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