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303號
原 告 楊任凱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98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5,645元(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5,645元),此裁定已於113年7月12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憑,依
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