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306號
上 訴 人 屠怡婷即騰煬工程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堃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9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