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龍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79,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1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