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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3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20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葉穰嫻  
被      告  薛世榮  

            薛陳美玉
            薛曉暐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聲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