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368號
原 告 邱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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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二人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