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大塊設計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曾孟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6日113年度訴字第2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大塊設計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萬79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40元;上訴人曾孟真之上訴利益為92萬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35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繕本以雙掛號逕送
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