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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3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8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宏蒼  
被      告  林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1,547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就其是否於審理期日到場,有程序上處分權,是在監所之當事人已具狀表明於審理期日不願到場,法院自不必於期日,提解該當事人。本件被告現因案在監執行,並於本院審理中提出意見陳報狀表示其不願意被提解到庭,亦不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等語(見本院卷95頁)。是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事,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及同年11月23日向原告借款四筆新臺幣(下同)㈠475,000元、㈡25,000元、㈢475,000元、㈣25,000元,合計為1,000,000元,目前借款餘額分別為㈠314,377元、㈡16,135元、㈢353,255元、㈣17,780元,合計共701,547元。其中㈠、㈡借款期間自111年7月15日至116年7月15日止,償還方式為自111年7月15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㈢、㈣借款期間自111年11月23日至116年11月23日止,償還方式為自111年11月23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75%計算(目前合計為年率2.295%)按月計付,後如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均自調整日起改按中華郵政新訂之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後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11條之期限利益之喪失情事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本息僅繳至113年3月23日止,即未再依約缴納,依貸款契約第11條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經催討亦未履約清償。截至目前為止,被告共計積欠原告本金701,54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負清償之責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兩造間之貸款契約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放款指標利率及利息公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71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前揭規定,對於上開事實視同自認,認原告主張為真實。被告向原告借貸,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1
475,000元
314,377元
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3年5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15日止
自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5,000元
16,135元
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3年6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止
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475,000元
353,255元
自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3年4月24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
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5,000元
17,780元
自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3年6月24日起至113年12月23日止
自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000,000元
701,5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