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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91號
原      告  楊弘毅  


被      告  薰衣草森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村煌  
訴訟代理人  王祈富  
追加被告    緩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村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森福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賓  
訴訟代理人  李振瑋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續行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