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400號
上 訴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林苓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4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
上訴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裁定通知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4年7月1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稽。
三、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各1件在卷
可證,則上訴人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