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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1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被      告  陳王麗華即王廷錫之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43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809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23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然原告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