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427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7號 原 告 高新富
被 告 雲峰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5年2月1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尚有續行調查證據之必要, 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依 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