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47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盧春鳳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65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36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1189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