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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56號
原      告  何菊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被      告  張繼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5萬173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950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第77條之15第3項亦有明定。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
二、原告請求:㈠被告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路○段000○00巷0號建物後方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約2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騰空,並將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萬41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土地之日,按月給付原告2629元等語。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占用之系爭土地交易現值,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公示資料,認定系爭房地市場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20萬7504元(詳見附件)。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共約為25平方公尺,合計為518萬7600元(25×207504=0000000);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16萬4130元(自起訴日即113年9月3日起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535萬1730元【計算式:0000000+16413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06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萬4562元外,尚應補繳2萬9502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件                               
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公示資料,與系爭房屋鄰近地點、相同用途(住家)、相似屋齡(40年以上)、相同建物型態(透天厝)之房地,於112年11月間、112年7月、112年11月間交易價格分別為2000萬元(111.08㎡)、3990萬元(201.55㎡)、4380萬元(187.12㎡),參考上開交易價格認定系爭房地市場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20萬7504元【(2000萬+3990萬+4380萬)÷(111.08㎡+201.55㎡+187.12㎡)≒207504,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