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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9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被      告  謝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90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76元,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謝佳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峻偉